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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查看是否和账面一致。未设立“无形资产”账户的,可不估价入账,只对其内容进行登记。国有划拨土地依照土地使用权证清查登记占有土地面积,有偿取得的土地按照实际支付费用计算土地价值。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单独登记。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损益认定。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资产核实。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有关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程序,以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对所属单位清查不彻底的,应责成其补查,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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