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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房屋建筑物要进行产权登记和价值登记,产权登记要依据国家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进行登记,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先进行账卡登记,然后补办权属证明,再进行产权登记。价值登记要依据单位取得房屋建筑物使用权的实际金额进行登记。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要登记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已提折旧和净值;
  (二)基建工程项目清查范围和内容是在建或缓停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查。对于长期占有使用但未办理 移交入账手续的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清理登记;
  (三)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要按照购置时间、名称代码、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和使用情况逐件清理,并进行实物账卡登记;
  (四)文物和陈列品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能够估计的要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五)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要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六)接受捐赠的有价值凭证的资产按其凭证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价值量的,按会计制度规定估价入账;
  (七)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本单位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总量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清查。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款。
  (一)现金。核对库存现金余额是否与账面余额相符;
  (二)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核对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余额是否与单位的账面余额相符,持有的有价证券和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三)应收及预付往来款项。核对应发票据、应收账款和暂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的实际余额和账面余额是否一致;
  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并作为资产损失上报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清查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四)存货。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按品种、规格、型号全面盘点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清查。主要清查行政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入股、合作,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其投资金额、方式、收益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清查。
  对出租、出借、担保等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进行逐项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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