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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自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的资产清查结果,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五)主管部门将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结果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批复;
  (六)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的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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