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