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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资[2007]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搞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议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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