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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方式
  (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实际问题。社区居委会要协调好驻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要使用管理好社区服务设施,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扶助服务,及时听取和反映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活动。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捐赠、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三)改进部门工作进社区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关系,各级政府应依法依规将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站承担的政务服务工作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承担。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由本部门承担的服务职责转移给社区,确实需要社区承担的行政性服务工作,应在布置工作的同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有关工作任务委托给社区组织承担。
  (四)积极推行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管理是指提供某项社区服务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规划、建设及实施。通常情况下,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广大居民(包括社区内单位)的需要列出服务项目,然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社区福利、公益性服务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并拨付资金,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关社会组织承办,同时加强领导和监督,使社区服务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对与社区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老年人服务,文化、体育、教育服务,计生、卫生服务,治安安全服务,环境美化、绿化服务等社会公益、福利性服务可采用项目管理形式。要根据社区公益、福利性服务的需要及当地财力,设立专项项目资金,并制订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公益性、福利性公共服务的需要。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指政府不直接向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由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由政府支付资金的社区服务方式;目前,我市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公共卫生、体育、计生、残疾人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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