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力度,大力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的切入点,通过案卷评查等有效手段,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教育和医疗收费、劳动教养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情况专项督察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必要的突击检查,促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九、定期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是政府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规定时间认真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投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统计报表(附表略),并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各区县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每年度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市法制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全市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
建立全市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网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情况。各单位请于收文后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报市法制局(电话8988673,传真:8988702)。
十、强化政府法制能力建设
法制机构依法代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办理法制监督具体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做好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法制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各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明确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本部门局长(主任)会议,明确本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前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赋予法制机构监督管理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职权。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区县一级政府法制能力建设,保证政府法制工作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监督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舍得将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中去,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法制监督机构开展业务落实必需的设备和办案条件,保障督察工作人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