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普遍性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前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进行备案审查;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在本级行政区域影响较大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应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行政检查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事前将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报市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及规章或行政执法主体的国家主管部门已对某一执法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述标准报本级政府备案。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市政府已经在市法制局设立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市法制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工作责任等内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的正确实施。各区县政府还没有设立相应机构的要抓紧设立,落实人员,建立制度,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督察机制。
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本市法规、规章颁布后,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提出宣传贯彻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具有配合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搞好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检查。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随时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八、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检查专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