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汛期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津环保固[2007]111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关区县环保局:
汛期将至,为切实加强我市汛期危险废物的管理,严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安全渡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汛期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防汛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保障措施,保证人员、物资、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做到万无一失。
二、各单位要加强汛期值班巡查,组建抢险救援队伍,确保联络畅通,进行防汛演练。如遇大雨或汛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防汛人员要立即到位。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三、各单位要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贮存量,降低汛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堆存的危险废物尽量采用容器盛装,露天存放的危险废物尽量移入库房内贮存。液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安全围堰要完好无损,雨水收集池和径流疏导系统要畅通无阻。严禁将污染物混入雨水中向环境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