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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126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各有关地质灾害评审专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以下简称《评估规程》)自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主动防灾减灾的好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评估规程》有个别条款可操作性不够强,为此,我局组织全体编委及矿山地质灾害评审专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的个别条款起草了补充规定。3月3日,我局请市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家对该补充规定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定后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六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

  6.2.1 表6注中 线状工程按长度升级,不计面积大小;水库、水电站按坝高、库容、装机容量确定重要性,任一项达到重要即为重要,达到较重要即为较重要,不考虑库区面积。
  7.1.1 露采矿山及地下水水源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照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进行。
  7.2 评估分级中的有关内容
  (1)评估定级中的开采影响程度
  ①露采矿山影响强烈程度以边坡高度衡量(含临时边坡),边坡高于60m为强烈,60m~30m为较强烈,低于30m为不强烈。
  ②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强烈程度以取水量与补给迳流量之比及含水层埋藏深度按表12′判定。

  表12′ 地下水水源地开采影响程度划分


┌───────┬────────────┐
│含水层埋深  │开采量(m3/d) / 迳流 │
│m       │量(m3/d)       │
│       ├───┬────┬───┤
│       │ >1 │1~0.67 │<0.67│
├───────┼───┼────┼───┤
│  <100   │强烈 │强烈  │较强烈│
├───────┼───┼────┼───┤
│  100~1000 │强烈 │较强烈 │不强烈│
├───────┼───┼────┼───┤
│  >1000  │较强烈│不强烈 │不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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