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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汕府〔2007〕69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清理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凡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各级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国土资源、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贸、交通、劳动保障、烟草专卖、农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逾期拒不办理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继续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或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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