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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监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拨付劳务分包款同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不采取劳务分包形式,而采用直接用工、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是否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行为的规定负责,并纳入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内容。

第五章 举报投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应当加强学习,依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二)建筑业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的;

  (三)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四)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五)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第二十二条 当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时,可先向所属的建筑业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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