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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推行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

  第十条 倡导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向建筑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分包给规范使用农民工以及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业企业应当先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内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以及项目经理信用状况,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建筑业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建筑业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并在省、市两级相关网站或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负责检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派驻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并责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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