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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企业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二章 使用农民工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建设厅监制),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

  第六条 用工方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应当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用工方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七条 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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