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172号)
各市、县建委(局)、劳动保障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文件下发后,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但是,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造成一部分集访事件,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3月27日,王金山省长批示“如何变年终集中解决为常年常查,应当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田唯谦副省长批示省建设厅“要积极配合劳动厅做好相关工作,并不断探索从制度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取得的成果,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现经省法制办6月25日前置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责。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