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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5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登记或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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