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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5%部分。房租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受托银行领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受托银行核实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内提出核实和证明意见。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材料和经受托银行核实余额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管理中心较核后退还职工,复印件管理中心存档: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明材料;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
  2、属事前申请的,提交市房屋鉴定所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及工程预算依据;
  属事后申请的,提交工程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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