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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 6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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