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清利
二○○七年七月八日
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其所属的政府法制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适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