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运用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文书档案查询。利用厅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软件处理的公文长期保存在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数据库,各成员单位可利用档案查询功能自行查阅文书档案。
第八条 运用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信息传递。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沟通业务、交流资料、传送材料等工作,均可利用厅办公自动化网的公文管理功能和个人信息管理中的电子邮件功能实行电子文档交流、网络通信等。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省厅办公自动化网服务器自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候开机运行。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开启1台以上数量的计算机链入办公自动化网络。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在工作日内的8时30分至9时、11时至11时30分、13时至13时30分、16时至16时30分等4个时段,认真浏览查阅厅办公自动化网的新闻公告栏和公文管理栏,及时掌握省厅的工作部署和政务调度信息,及时进行公文处理,确保省厅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实行专机专用。各成员单位为工作人员配置链入办公自动化网络的计算机机器名称固定,唯一标识地址与使用者绑定,由厅信息中心统一指定,不允许随意更改。未经本人允许禁止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外来人员登录操作厅办公自动化网。严禁尝试盗用他人密码,冒充他人身份登录厅办公自动化网,严禁使用便携式计算机登陆厅办公自动化网。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安装其他系统软件时要注意安装过程中的提示,不得改变厅办公自动化网络计算机的各项网络设置。
第四章 明确职责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实施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厅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厅办公自动化网的正常运行,负责厅办公自动化网络软件的日常维护及对各成员单位的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设专兼职办公自动化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办公自动化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