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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地价确定工作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新《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等规定,使地价确定工作更加科学、透明、公平、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文)、《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现就地价确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汕头市区(指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下同)范围内的地价确定管理工作,制订地价确定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协调解决地价确定的相关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价,依照《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确定的原则,具体操作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进行。汕头市区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1、协议出让宗地地价。按汕头市地价管理规定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进行确定。
  2、临时用地年租金。属商业、综合、住宅、工业用途的按宗地地价的5%计核;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按土地征收(用)及平整费用成本的5%确定。
  3、协议出让土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零星房地产改变用途补交地价款,采用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计核。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若出让公告或文件有约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作为基价,按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计核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按补交地价时的基准地价及价格修正体系计核补交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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