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发[2007]115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淄博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发〔2007〕1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淄人发〔2007〕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一项全新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是聘用制度的核心。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是对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政监督,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二、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时,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批文,办理聘用合同鉴证的函;
(二)《淄博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每人一式三份;
(三)聘用合同鉴证名册一式三份;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受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
(六)经批准的本单位编制及定岗定员定职责的情况、实施聘用制的方案和有关聘用管理办法等材料。
三、进行合同鉴证时,重点审查合同文本的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与条件;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当事人双方是否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否明确;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四、合同鉴证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填写鉴证日期。经过鉴证的合同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