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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要建立房屋住用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严格检查鉴定,防范事故发生

  (一)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及危旧房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属于危房的,应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

  (二)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期间,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但需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管房单位,并报送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另行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五)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要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房屋产权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解危处理。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及时疏散人员,并对危房进行拆除。

  (六)被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凭鉴定文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或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排危队伍;逐步建立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重要公共房屋建筑和高层房屋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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