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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所有品牌资金使用的单位,均须建立完整的项目(事项)申请材料、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和项目实施总结等档案资料,自觉接受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及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在项目(事项)完成的3个月内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由市贸工局组织对项目评估。跨年度未完成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需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项目(事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项目(事项)计划予以撤销:
  (一)对未能按委托合同要求的进度、质量和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事项),经市贸工局正式行文督促后仍不能按时、按质和按量完成的;
  (二)由于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项目(事项)承担单位不具备项目(事项)实施条件的;
  (三)由于国家和政府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项目(事项)不再实施的。
  对未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不再给予补贴,对属事前拨付补贴的撤销项目(事项)将予以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贸工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贸工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聘请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贸工局建立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检查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事项)经组织专家评估,确认为不合格的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事项)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品牌发展项目(事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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