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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资助方式。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牵头组织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全额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给予实际发生额度的百分之五十补贴,但不超过核准的项目(事项)资金计划预算额度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配合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品牌培育活动,以及开展区域品牌的规划、培育、创建和保护工作和品牌建设的整体宣传活动等;重点支持项目(事项)的资助资金总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和自主品牌发展和培育的实际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贸工局根据商务部和市政府发展自主品牌的总体目标和实际工作,编制年度预算,提出项目(事项)年度计划;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方案。并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贸工局采取委托、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协会承担的项目(事项)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其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项目(事项)按照相关招投标规定确定承担单位;所有项目(事项)由市贸工局与项目(事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事项)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事项)申报单位向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在6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以两局名义下达资金计划。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凭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属事前拨付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市贸工局根据委托合同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考评目标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监督。凡违反合同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监管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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