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审核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
(四)审核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贸工局下达项目(事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事项)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八条 项目(事项)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事项)的组织实施;
(二)对项目(事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事项)实施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五)项目(事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事项)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九条 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做好品牌资金的跟踪问效和效益分析评价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助范围、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品牌促进活动。主要包括:以深圳市名义参加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示、推介、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二)政府主管部门为扩大我市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品牌宣传、策划和推广活动等。主要包括:公共广告、电视栏目、专题晚会、主题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宣传手册和整体宣传策划活动等;
(三)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等。主要包括:举办品牌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组织品牌高级专业人才的国内外交流和学习,开展品牌建设研讨活动等;
(四)为推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我市自主品牌的规划、创建、培育和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我市区域品牌建设的市场调查,编制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品牌信息化建设;推动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培育促进品牌发展的中介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工作;
(五)其他符合商务部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