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 深贸工技字〔2007〕64号)
为加强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动我市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品牌建设,加强品牌推广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品牌是指深圳企业拥有的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自主品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和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深圳市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品牌资金按规定实行项目(事项)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贸工局的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提出项目(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事项)的考察、评审和审核,并跟踪、检查项目(事项)实施情况;
(四)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事项)的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组织对项目(事项)的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