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凡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二)聘请中介机构对所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投资专项审计。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或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结果视同验收结果;
(三)凡享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相关的管理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审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完工审计申请;
(二)由市贸易工业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投资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实际完成投资(含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经济效益情况等;
(三)中介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并交市贸易工业局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八条 项目竣工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完工并完成审计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市贸易工业局组织验收委员会现场听取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审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根据项目内容实地查验,对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鉴定和全面评价。验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
(三)验收委员会讨论确定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对项目遗留问题和验收中发现问题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形成并通过项目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五)项目验收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并向企业颁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凡未按规定期限报请验收的企业,市贸易工业局暂缓办理该企业的贴息申请。
第十条 对在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或个别不合格的单项,有关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随时了解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复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