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6日 深贸工技字〔2007〕46号)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对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政策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对享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政策扶持项目的验收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提升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半年内进行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向验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确定推迟验收的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竣工后一年。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及批复文件;项目内容调整文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核准、备案项目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生产性设施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全部竣工;
(二)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正常运行,形成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三)购进的设备及技术已按合同及技术附件规定由双方交验完毕;
(四)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改造内容按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五)经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计;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完整齐全;
(七)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经过技术培训;
(八)生产准备工作适应投产需要。
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原批准内容继续实施的,可对已完成部分进行局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