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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
  广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45号)。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的各个环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漏税费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二)查处拆迁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经纪机构欺诈客户、挪用购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行贿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办理、索贿受贿等行为。
  (四)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整治工作暴露出的薄弱管理环节,完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整治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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