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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三、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

  1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限于内资企业。

  17、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18、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所得中扣除。

  19、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0、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21、对新办的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限于内资企业。

  四、创新载体与平台

  22、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3、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孵化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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