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退管字〔2007〕4号)
各区退管办、财政局、民政局:
为妥善解决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无人照料等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经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六届一次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就《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已纳入本市社会保险一体化的区街社会化管理,本人未入住养老院且愿意参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的孤寡人员,1-4级精神病患者,1-4级伤残人员和移交社区管理后的新增特殊人员。
移交社区管理后新增特殊人员是指移交后为孤寡,以及移交后因遭遇重大意外致1-4级伤残及患1-4级精神病的退休人员。
二、管理服务经费标准
按每人每年1200元核定,即每人每月100元。
三、管理服务经费使用
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按不突破100元/月.人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求,按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五、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实行“五定”:定服务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即一个服务员照顾若干个退休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区街退管机构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确定。
六、实施步骤
实施步骤由街道退管所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需要,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选择居家养老承办机构,经区退管办审核后确定。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开展对该类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对象的摸查,上门征询该类特殊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