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35号)
各市林业局,厅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起步年,为实现“十一五”高起点开局,切实抓好开局之年的春季造林苗木质量,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通知》(办造字〔2006〕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春季造林苗木检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我省造林绿化质量和生态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意识;要切实提高对当前种苗花卉检疫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将种苗花卉检疫工作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依法开展春季苗木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出圃造林苗木无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严格检疫,管住源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纳入林业生产的全过程管理,造林绿化苗木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并纳入造林(工程)施工设计档案。对未经森检机构检疫的苗木坚决不予采购。各级林业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封锁、扑灭,将有害生物控制在源头。同时要作好产地检疫调查记录和汇总(实施种苗产地检疫面积以检疫调查记录汇总为准,凡无产地检疫记录并汇总的,视为没有开展产地检疫)。要严格把住造林苗木的源头检疫关,防止出现检疫死角。对辖区所有的杨、柳、榆、松苗和5亩以上的其他苗木必须全部实施产地检疫,严禁病虫苗木出圃。对检疫不合格的苗木坚决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处理后仍不合格的苗木要坚决予以查封或销毁。
三、执行制度,加强防范。 要坚持《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制度。从外省调入我省或我省其他地区调入沈阳的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森检机构同意并提出检疫要求,调入后经当地森检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栽植,否则,按违章调运处理;发现疫情严重的要销毁苗木。要加强重点场所的检疫监管,要深入到机场、码头、车站、花卉市场、繁育基地等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一旦发现重大疫情,要迅速、准确地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和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未经现场检疫的种苗花卉,调出地森检机构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