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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加大种苗执法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加大种苗执法力度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36号)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目前,在种苗生产流通环节过程中,以各种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有所抬头,主要存在一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对某一林木品种的商业价值作虚假宣传,片面夸大其经济收益;以普通林木品种冒充林木良种进行炒卖;以回收种子和成品苗或枝叶为诱饵,高价推销种子、穗材和苗木,欺骗群众;私自收购国家明令禁止的主要林木品种的种子;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违法行为。上述坑农害农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损害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给个人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市场监管、加大种苗执法力度,遏制林木种苗欺诈行为的发生、发展和蔓延,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清理。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依法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对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者的种子苗木去向进行调查,发现进入市场流通的,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上工作要求在5月10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以市为单位上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并由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对各市种苗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林木种苗生产环节,严把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对于进入流通环节的林木种苗依法查验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植物检疫证(以下简称“三证一签”),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按照《种子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在选用林木种苗造林时要优先使用具备“三证一签”的种苗;种子采收季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主要树种采种技术规程》的要求,确定各主要树种的采种期,对于强采掠青的不法商贩,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种子的饱满度和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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