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51号)
各市林业局,厅内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应急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报送与妥善处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上下沟通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拿在主要领导手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抓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及时、处置稳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森林防火、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林业厅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省林业厅报告,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的基层林业部门可直接向省林业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办公部门负责同志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省林业厅办公室将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
三、完善体系,强化监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林业系统的林业政务值班网络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专人值班、节假日特别是敏感时期有领导值班或在岗带班。主要领导、带班和值班领导务必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