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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在林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 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要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用不可擦除性光盘并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

第四章 材料归档和档案移交

  第十三条 按照行政级别,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别建档。其中市级林改档案按文书档案管理,县(市、区)级、乡(镇)级和村级林改档案按专业档案管理。在同一行政级别内,按照前期文件(方案)类、资源调查类、合同类、林权类和综合类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林改档案作为永久档案管理。归档工作要在确权发证结束后的1个月之内全面完成,并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

  第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形成两套林改档案,在县(市、区)林改工作验收后3个月内,将其中的一套(要求原件)移交给所在地的县(市、区)档案馆,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保留移交清册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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