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市所辖各县(市、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章 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林改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林改档案管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时到位。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改档案库房或林改档案专柜;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提供利用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材料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改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改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归入档案。具体要求按《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