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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林字〔2006〕17号)


各市林业局、档案局: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和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档案局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要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林改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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