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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66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的统一部署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省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林业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决策,是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林业局要从政治的高度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为了组织开展好全省林业系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省林业厅党组决定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权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组长张志茹同志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及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省林业系统治理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驻省林业厅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工作重点。这次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将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利用、种苗购销、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育林基金征收、林业贴息贷款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列为林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着力解决林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的问题。要从规划、计划、审批、财务、物资采购、招投标、营销等有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的环节入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自查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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