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单位:推广站
十一、积极推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按照省市政府动员、县(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操作、林业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大领导力度、宣传发动力度、组织实施力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法,体现民意,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工作,依法签订承包合同,认真组织完成退耕农户的林权证发放工作。督促各工程县对2003-2004年没有发放的林权证,及时做好调查核实等基础工作,尽快将林权证发放退耕农户手中。并要求各工程县自2005年实行退耕还林地块必须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的保障措施,确保及时发放林权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农户根本利益。
负责单位:林改办、退耕中心、资源处(负责各自相关工作)
十二、落实对农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鉴于我省5000多万亩公益林补偿面积基本上是有林地,占全省有林地的62%,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辽财农〔2005〕296号)有关要求,落实好对农民的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在林改过程中,对于符合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将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拨付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由林农签订分户管护责任书,重点公益林管理部门监管;在征得林农个人同意后,由林农个人签订委托书,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重点公益林管理站)统一选聘专职护林员和监管员进行管护,补植苗木费、整地和林木抚育费补助给林农个人。
负责单位:计财处、生态办
十三、扶持8个贫困林场脱贫
在辽西北地区选择8个贫困林场为重点脱贫对象。重点解决林场林区的通路、危房改造及职工饮水打井等方面实际困难。通过林区路修复,促进林场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及林区城乡之间商品流通;通过危房改造和打井,改善林场办公和职工住房条件,解决职工吃水难问题。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把林场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实现脱贫目标。积极指导扶持林场开展科学培育、管护发挥林场森林资源,增强林场发展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