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保护地区:生态重要性等级或生态脆弱性等级为Ⅲ、Ⅳ的区域。指特殊和重点保护地区以外的区域。
三、公益林的补偿范围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目前我省实施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原试点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地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省级天然林保护工程所辖的东部9县已划定的天然林。
四、加强林改过程中对公益林的确认工作
(一)落实好公益林的区划和补偿政策
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和补偿面积要按照2004年国家批准的数据确认,地方公益林要按照2005年省级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文件下达的补偿面积确认,天然林保护面积(东部9县)按照2005年省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的补偿面积确认。三者都要与新一轮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小班对接,重新区划划定的管护区域要进行现地核实。按照二调程序建立区划数据库和补偿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可自行区划市级公益林,并落实小班和管护资金,也可自筹资金提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二)公益林的区划调整
对公益林中因错、漏划或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自留山、合理流转的公益林、项目林、蚕场、果园可酌情调出,但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调整。各地重新调整的公益林要按规定进行确认,现场填写界定书,变更资源档案,重新发放林权证。没发生变化的小班也要重新进行确认,查缺补漏。公益林小班面积落实后,各县(市、区)要绘制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图。
五、做好林改过程中对公益林的公示工作
由于公益林有着生态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在林改中应对公益林区别对待。特别是在完成公益林区划、确认工作后,请各地务必于林改一开始,就要在林改村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地块和面积等及时予以公示,使林农对待改的森林、林地的属性有充分了解,切实保证公益林政策的有效执行,保护好全省多年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成果。
六、规范开展公益林经营管理和林下产业开发
(一)公益林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