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合理确定预留机动林地比例问题。原则上不留,确实需要留机动林地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参照农业土地承包预留的机动土地比例,预留机动林地的比例在5%以内,用于承包的林地被征占用时置换和村里的公益事业。
十一、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已换发林权证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证变更面积的手续。
十二、将山林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村组将林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经本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2.必须对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审查承包人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是防止发生包而不治、转手渔利等现象。3、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切实保障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承包人经过投入经营收到效益之后,仍要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4.转让收入大部分要进行货币化分配。5.转让农田防护林的,必须落实更新造林责任。
十三、依法依规流转森林资源的问题。对于正在进行改革的乡(镇)、村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按照林改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未进行改革的村不允许突击流转森林资源,对于擅自流转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个别人违规操作,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的林权证,应由县级政府宣布作废,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十四、承包的林地被征占用补偿费支付问题。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家庭承包和自留山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林地补偿费按(辽政发〔2005〕39号)文件执行。属于其他形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不实行2:8分成。但要从林地补偿费中区分以下情况予以支付:1.承包方一次性交纳全部承包期林地使用费的,用林地补偿费返还给承包方剩余承包年限的林地使用费;2.按年交纳林地使用费的,上打租的用林地补偿费返还当年已交的林地使用费。剩余部分林地补偿费可根据承包期的长短适当给承包方一部分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