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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76号)


各市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鼓励对商品林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根据林业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引导林业要素合理流转和森林资源优化配置。五是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是改革的基本形式。农民对林地依赖程度高的,首先要实行家庭承包,林木价格、林地使用费的价格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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