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
  汛期以来,各地已陆续进入了地质灾害高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人们关注的重点。但部分地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被动处置灾情、主动防治不够,防灾应急处置措施滞后,灾情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为切实搞好2006年度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15号),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是科学合理处置地质灾害,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各地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当首先了解灾害的危险程度、损失状况、大致威胁对象等基本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启动防灾预案,分析灾害等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1),提出防灾措施初步建议,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应防灾工作,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还应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需要专业技术单位帮助的,应同时通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赶赴现场。
  属于小型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积极帮助当地乡镇政府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提出防灾工作措施,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要求,对应急抢险工作给予指导。
  属于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积极配合区县政府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并负责灾情调查工作,确定防灾工作措施,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建议,积极参与现场抢险工作。
  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除积极配合区县政府抢险救灾外,还应当及时将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市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