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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林字〔2006〕26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制定的《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办法(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辽宁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办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坚持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并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信访机构或明确一个机构侧重抓信访工作;各级林业部门的各职能单位应当设定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信箱、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应当阅批群众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全省林业行政机关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每个接待日接待时间不能少于半个工作日。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处理”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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