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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矿业权人要增强守法意识,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授意、串通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储量报告,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矿业权人应充分认识到矿产开发的风险,主动配合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工作,为技术人员现场、井下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确保报告编制单位收集掌握真实可靠的资料。要对储量报告编制工作进行监督,编制人员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投诉。矿业权人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报告编制单位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和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保证提交客观、真实的储量报告,不得与委托人串通随意更改或捏造数据,提供虚假储量报告,违反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连带法律责任。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地质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得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或缺乏独立工作经验的人员编制储量报告。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储量报告编制人员的从业能力。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编写人、内审人员的职责,出现问题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开展储量报告质量考核,严格奖惩。
  评审机构要严格把关,全面推行储量报告评审条件审查制度,建立储量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和储量评审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更有效地服务于地矿行政管理。一要严格评审条件。凡提交评审的各类储量报告与编制该报告相对应的地勘工作应具有合法依据。其中新建矿山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登记机关同意开展相应地质工作的意见(具体规定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评审机构另行制定)。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各类储量报告,坚决不予评审。二要认真组织评审。对资料不齐、编写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不予审查。对质量差、问题多的储量报告坚决要求重编重审,决不宽就。三要进行报告核查。开展矿山现场核查和原始资料抽查,储量报告与矿山实际情况吻合的,核查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储量报告与矿山实际情况出入大,储量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核查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核查情况要如实录入行业诚信档案。四要控制报告质量。要以储量报告的文本质量、实地核查结果、重编重审次数、编制人员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为评分标准,建立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行业考评并通报评价结果。对评审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遮掩隐瞒,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加强监管的建议。五要加强专家管理。加强专家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严谨的行业作风。建立专家审查责任制,完善专家的进退机制,专家审查不严、评审失误或在储量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给予警告、批评教育、暂停评审工作等处罚;给国家或矿业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评审人员的责任,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储量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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