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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根据变更申请的不同类型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1、预售面积变更:

  (1)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

  (2)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

  (3)审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加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

  2、预售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

  (1)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一致;

  (2)审查申报单位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一致。

  3、预售期限变更:

  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项目竣工期限延期证明和时间。

  4、预售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

  预售人名称变更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批准文件;项目名称变更的,审查有权机关同意项目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5、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

  审查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新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印章是否齐全。

  6、初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或有争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办理退件手续。

  (四)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

  2、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

  3、变更内容及取得的批准文件;

  4、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属预售延期的应明确延期的具体期限。

  5、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五)初审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决定办理的登记案件传递给复审人。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查:

  1、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3、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4、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核实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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