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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4、属于商品房联建项目的,应审查联建各方是否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测绘的联建各方的分房面积和部位是否与《联建合同》上双方约定的一致。

  5、涉及拆迁还房的,审查《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上批准的还房面积和部位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上测绘的拆迁还房面积和部位一致。

  6、审查前期物业备案证明中明确的物业管理用房部位和面积是否与《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中测绘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部位一致。

  7、根据申请人申报预售面积,结合《联建合同》分房面积、《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确认该项目可售和不可售面积。

  8、初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或有争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或办理退件手续。

  (三)根据内业和外业审查,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项目性质(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2、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证件的情况;

  3、经现场查勘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以及查勘人员姓名;

  4、涉及联建和拆迁安置还房的,明确分房面积和拆迁还房面积;

  5、物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6、准予预售的面积;

  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建设规模为总预售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的,逐次预售面积应不超过总预售建筑面积);属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确定建设规模为预售总建筑面积。总预售建筑面积应扣除拆迁还房面积和物业用房面积;涉及联建的,如联建单位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扣除联建分房面积。

  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名称;

  8、初审人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9、初审人姓名、初审时间。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按以步骤和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申请表格。逐项审查《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栏目,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印章是否一致。

  (二)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审查各政府批准文件之间的主体逻辑关系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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