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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

  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

  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

  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申请的项目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收取:

  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批准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物价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知》(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应收取:

  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属预售人名称变更的,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更名通知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已变更名称的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项目名称变更的,收取有权机关同意其名称变更的更名批文(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属预售面积变更的,收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6、楼层、户型、用途、结构变更的,收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原件),测绘报告书应就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7、属预售期限变更的,收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竣工期限变更的证明(原件);

  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理公司变更的,收取与原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解除资金监管协议(原件),与新监管银行、监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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