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6〕5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主城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为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的各个环节,做到统一程序,规范操作、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现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2007年2月1日以前颁发的预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
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